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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专题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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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竞赛级展览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一部专题邮集(展品仅是其中一部分),按照集邮纲要来发挥主题,并通过所选邮品来表现对该专题最深刻的认识。 3.1 专题邮集可使用各种合适的、切题的集邮品。非集邮品不得列入。 3.2 (一部)专题集邮展品包括下列专题要素: (1)纲要 纲要体现展品的结构及其详细分类。它须合乎逻辑、正确和均衡,并须包括与标题有关的各个方面。不仅如此,纲要还应完全与所选标题保持一致,并根据专题准则来组编。
纲要可: (2)专题的拓展 专题拓展的深度体现在依照前言中所阐述的对专题的每一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综合。创造性体现在个人对非一般题材以开拓或对常用题材的新的发挥。展品制作利用的专题信息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获得:
--发行目的; (3)邮品 所选的每件邮品必须完全与新选专题相关,并用最明了的方式来表达专题的信息。若有盖销品,则将优先选择那些真正经邮政实寄并与当时邮资相符的邮品。集邮研究可以包括在专题展品内,只要这些研究与专题的拓展和展品的特性相一致。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4.1"展品的处理"标准:要求评审反映在展品上的邮集纲要和规模。 对纲要的评审要考虑下列各项: --具有纲要贴片并且内容充分; 4.2"拓展"标准:要求评审专题的研究和专题的重要性,其重要性通过对展品的精心加工表现出来,这种加工与专题拓展的特定范围和兴趣有关。
对专题拓展的评审,要考虑下列各项: 4.3"邮识"标准:要求参照所展出的邮品相对于选题的集邮重要性评审展品中所表达的集邮知识程度。 对邮识的评审,要考虑下列各项: 4.4"品相和珍罕性"(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6款)。 4.5"外观印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专题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里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专题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纲要前言 20 第6条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专题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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